(2016)豫088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孔杰与张某某、张五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孔杰,张某某,张五星,可石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195号原告张孔杰,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邬炳逵,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被告张五星,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系张某某父亲。被告可石榴,女,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系张某某母亲。关于原告张孔杰诉被告张某某、张五星、可石榴追偿权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