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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孔杰与张某某、张五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孔杰,张某某,张五星,可石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195号原告张孔杰,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邬炳逵,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被告张五星,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系张某某父亲。被告可石榴,女,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系张某某母亲。关于原告张孔杰诉被告张某某、张五星、可石榴追偿权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