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白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白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6民初136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堂。被告白某1。原告郑某诉被告白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书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1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于××××年××月××日在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白某2,儿子的日常生活开支由原告照料。由于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10月14日起诉离婚,后因被告未到庭,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今6个月有余,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白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白某1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任县民政局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同年10月21日(农历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白某2。2012年下半年被告白某1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0月21日原告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3月13日我院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和好。2016年1月19日原告郑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白某1离婚。另查明,原告称假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男孩白某2由其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2015)任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婚姻基础差。2014年10月21日原告郑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白某1离婚,2015年3月13日我院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仍未和��。现原告郑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白某1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男孩白某2已满10周岁,虽然在对其的询问中称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愿意随被告一起生活,但因被告白某1下落不明,不能直接对婚生男孩白某2履行抚养义务,应由原告郑某抚养为宜。庭审中原告郑某称如果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白某2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行承担,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某与被告白某1离婚;二、婚生男孩白某2由原告郑某抚养,被告白某1不用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国审 判 员 刘顺华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