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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29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田生祥与马麦色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生祥,马麦色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29**民初700号原告:田生祥,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秀英,系原告之妻。被告:马麦色吾,农民。原告田生祥诉被告马麦色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由原告田生祥负担。审 判 长  汪瑞林审 判 员  温 芳代理审判员  马建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连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