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29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田生祥与马麦色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生祥,马麦色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29**民初700号原告:田生祥,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秀英,系原告之妻。被告:马麦色吾,农民。原告田生祥诉被告马麦色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由原告田生祥负担。审 判 长 汪瑞林审 判 员 温 芳代理审判员 马建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连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