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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与马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马云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499号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1485479F。法定代表人:吴建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建灿,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云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