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林谦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谦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5刑初96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林谦。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谦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林谦在本市青羊区八宝街88号国信广场二楼的光大银行成都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申办了卡号为6XXXXXXXXX和4XXXXXXXX的两张信用卡,授信额度分别为100000元,并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3月23日,林谦持有的两张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260274.24元。光大银行自2015年8月20日通过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及邮件等方式催收且欠款已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2016年3月23日,林谦被民警挡获。为支持上述事实成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林谦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经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林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林谦在本市青羊区八宝街88号国信广场二楼的光大银行成都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申办了卡号为6XXXXXXXX和4XXXXXXXX的两张信用卡,授信额度分别为100000元,并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3月23日,林谦持有的两张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260274.24元,其中本金为248788.62元。光大银行自2015年8月20日通过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及邮件等方式催收且欠款已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2016年3月23日,林谦被民警挡获。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报案材料、被告人申请信用卡资料、信用卡交易对账单、银行催收记录、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恶意透支行为。该恶意透支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益,维护银行金融管理制度,打击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王 川人民陪审员 朱惠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艾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