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申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谭扬明等67人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扬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扬明等67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谭扬明,男,1962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张洪会,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卢中桂,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相武,男,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局长。谭扬明等67人因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石柱工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谭扬明等67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1986年5月石柱工商局将石柱县西沱纸板厂的经济性质登记全民所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谭扬明等67人于2011年11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距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经25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谭扬明等67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扬明等67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 洁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乐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岑附再审申请人名单:谭扬明张洪会卢中桂罗光平吴战国谭善明陈秀英谭先奎谭春林马亚琼黎明刘秀兰邓云谭玉英吴定项周志红刘兴凰冉孟香陈益良李和平王东菊周小琼谭华其谭昌罗应海谭小明朱志明陈珍虎谭华安谭富千谭莉华欧发明谭秀琼张先芬谭继平邓袅雄郎英姿谭腊承谭江容黄绪林谭扬发谭继琼谭扬春谭志承谭晓琴刘娅容周建华谭承柏谭继华陈地贵谭继洪王书凤谭树林谭建国牟益树谭承菊谭桂兰谭承秀谭社珍谭扬术彭家祥卢光玉谭出席谭春林谭继国张明清陈琼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