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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刑事庭移交执行张宁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义县人民法院,张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尚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宁宁。本院在执行(2015)尚刑初字第29号刑事庭移交申请执行张宁宁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宁宁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尚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