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刑事庭移交执行张宁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义县人民法院,张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尚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宁宁。本院在执行(2015)尚刑初字第29号刑事庭移交申请执行张宁宁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宁宁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尚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