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民终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黄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曾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黄健,曾玉文,陈国雄,杨彬彬,王东平,王明清,潘秀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民终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梅州市。负责人:杨国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雍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健,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法定监护人:黄振东,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法定监护人:刘柳红,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玉文,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雄,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原审被告:杨彬彬,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原审被告:王东平,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原审被告:王明清,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市。原审被告:潘秀梅,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健、黄振东、刘柳红、曾玉文、陈国雄、原审被告杨彬彬、王东平、王明清、潘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5)梅兴法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原审判决书,上诉人于同年4月13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同年4月14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4月15日收到该通知书,但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诉人收到《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5)梅兴法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卓军审判员 罗小明审判员 黄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