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72执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明港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流锦兴木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住所地,清流锦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72执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执行人清流锦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城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于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1、经向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清流县国土资源局两地查询,名下所有房产及土地均办理银行抵押权登记,并且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来函答复,已被它院查封,厦门海事法院查封手续为轮候查封。2、经向清流县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信息。3、经向全国各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记录,至2016年6月2日为止,其常规银行账户余额较小。建行尾数7501账户余额62.27元。本案执行费969元、诉讼费791元该公司还未缴纳。4、经向全国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执字第398号案件中冻结银行账户120000元。本院已将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陈水柱代理审判员 郑秉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