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樊×2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324号申请人樊1,女,1952年11月30日出生。申请人樊2,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申请人樊1与樊2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田倩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1与樊2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6月22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了编号[2016]03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樊1与樊2共同继承父亲樊3、母亲王留下的位于市县镇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房产所有证号:优昌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樊1、樊2各占50%继承该房屋所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1与樊2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樊1与樊2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2016]03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田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鑫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