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宁方亭与王佳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方亭,王佳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1民初626号原告宁方亭,26岁,女。被告王佳楠,26岁,男。原告宁方亭与被告王佳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方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佳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方亭诉称,宁方亭与被告王佳楠原为夫妻,二人于2015年6月29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家庭财产中床和洗衣机归宁方亭所有,其他财产归王佳楠所有。另外约定,王佳楠给付原告宁方亭人民币2.6万元,并在29日当天给宁方亭出具欠款2.6万元的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偿还。王佳楠一直未履行给付欠款义务,故宁方亭诉至法院,要求王佳楠给付欠款2.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佳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宁方亭所述其与被告王佳楠离婚及王佳楠出具欠条一事存在。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宁方亭提供的结婚证、离婚协议、欠条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王佳楠给原告宁方亭出具欠据后,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宁方亭为债权人,王佳楠为债务人,王佳楠应当按照欠据的约定给付欠款,故宁方亭向王佳楠索要欠款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佳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宁方亭欠款人民币2.6万元。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佳楠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洪涛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