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建功、王田田等与陈永刚、曹向军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功,王田田,王磊,陈永刚,曹向军,刘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功,男,汉族,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王田田,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建功,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建功,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陈永刚。被执行人曹向军。被执行人刘换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功、王田田、王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向军、赵霞刘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继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达古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