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光哲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洪光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584号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新北路南侧局子街西侧北大雅园43#楼6单元2-2。法定代表人:孙军亭,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林,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国君,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光哲,成年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光哲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洪光哲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恩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