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丽、刘星光等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丽,刘星光,山西昔阳安顺三都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丽,女,1978年4月22日生,昔阳县大寨镇XX村人。被执行人刘星光,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左翼前旗人。被执行人山西昔阳安顺三都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有米,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昔民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丽、刘星光共同偿还申请人贷款本息6191048.28元。但被执行人王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丽有位于晋中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00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丽所有的位于晋中市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0010****)。二、被执行人王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丽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如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