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吉思子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思子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刑初36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思子坡,男,1995年3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布拖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思子坡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吉思子坡在福州市晋安区火车北站零点网吧内上网,当日凌晨4时许,趁着该网吧内156号机位的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将其置于桌子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2016年3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吉思子坡再次到上述网吧内并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上网,直至凌晨4时许,吉思子坡见网吧内69号机位的被害人郑某某熟睡,将其置于桌子上的一部NUBIAZ9MAX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010元。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吉思子坡被民警抓获归案并提取到涉案手机,后归还给各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思子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吉思子坡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吉思子坡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思子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吉思子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吉思子坡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思子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颜哲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江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