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章齐鹏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章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518号原告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海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育方。被告章齐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章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章齐鹏的银行存款4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章齐鹏4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岳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