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杨兴与鸡冠区西郊乡三合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兴,鸡冠区西郊乡三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3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鸡冠区西郊乡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连,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旭涛,该村委会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杨兴因与被申请人鸡冠区西郊乡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合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民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兴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杨兴对案涉的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三合村委会无权向杨兴再收取任何费用。(二)原审认定杨兴、王树军与三合村委会签订的养殖合同书是属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五、六、九、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杨兴、案外人王树军与三合村委会签订的养殖合同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2005年9月2日,杨兴与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拆迁杨兴在其承包的三合村部道下珍珠岩厂西侧的一块原砖厂废弃地上建的牛舍,拆迁补偿费总计1062400元。杨兴与三合村委会之间的养殖合同第三项约定:“如国家征用时,乙方(杨兴、王树军)投资兴建的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所有,甲方(三合村委会)按做价总额的4%提成,做为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杨兴收到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费后,应依据双方合同第三项约定的比例给付三合村委会相应的提成,杨兴已经将该笔款项给付三合村委会,现杨兴主张三合村委会返还该笔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兴主张其与三合村委会签订的养殖合同是显示公平和重大误解合同,但其在一审起诉时既没有主张撤销或变更双方签订的养殖合同,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养殖合同存在显示公平和重大误解的情形。综上,杨兴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五、六、九、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代理审判员 付向成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秀玲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