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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王义昌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王义昌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坤,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夏宇,该行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义昌,男,汉族,1943年9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王义昌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民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因与王义昌达成和解,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