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孙金堂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金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567号罪犯孙金堂,曾用名孙久堂、老九,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南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金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2��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孙金堂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孙金堂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20日晚,王羽在孙金堂家喝完酒后,骑电动车带着其妻和三个多月大的儿子回家,途中王羽抱儿子到路边小便,突然被害人(无名女)从黑暗处出来,王羽误以为被害人要抢其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不听妻劝,其妻抱儿子先骑电动车回家。王羽打电话让孙金堂过来帮忙,孙金堂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先用脚朝躺在地上的被害人身上乱踢,后又捡起石头、砖头往被害人身上乱砸,王羽怕出人命,便制止孙金堂继续殴打。次日下午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属共同犯罪,孙金堂有自首情节。罪犯孙金堂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8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金堂本次减刑��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金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