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爱民、崔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爱民,崔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崔爱民,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执行人:崔强平,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爱民与被执行人崔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江代理审判员 王 军 委代理审判员 梁英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俊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