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梁森荣与李晓明、张仕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森荣,李晓明,张仕彬,杨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43号申请执行人梁森荣,男。被执行人李晓明,男。被执行人张仕彬,男。被执行人杨健富,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森荣与被执行人李晓明、张仕彬、杨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林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