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小东与耿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东,耿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1197号原告:杨小东,个体户。被告:耿康利。原告杨小东诉被告耿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江、人民陪审员徐圣玉、蒋强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康利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东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承诺原告催要即还,并出具借条一份。时至今日,虽然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时起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付,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耿康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杨小东与耿康利系朋友关系。耿康利因买车需要资金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杨小东借款2万元,并向杨小东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耿康利借到杨小东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耿康利出具借条的同时,杨小东将20000元现金交付给了耿康利。在半个月后,杨小东即向耿康利催要还款,但至今耿康利仍未予偿还,杨小东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6年2月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杨小东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耿康利向杨小东借款,且自愿向杨小东出具借条,因此杨小东与耿康利之间的借贷合意成立。根据杨小东提交的由耿康利出具的借条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耿康利向杨小东借款事实的客观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杨小东履行了款项的出借义务;但耿康利在杨小东催要还款后,未能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向杨小东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借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该笔借款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耿康利在杨小东催要还款后未及时还款,给杨小东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故杨小东主张耿康利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康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小东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4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耿康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江人民陪审员 徐圣玉人民陪审员 蒋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