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生军诉呼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军,呼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481号原告:杨生军,住伊宁市。被告:呼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军诉被告呼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生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