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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苏州千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泰速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千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泰速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729号原告苏州千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96360-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发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瑞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昆山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泰速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31301-3,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33号6号房1层。法定代表人王海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龙,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千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泰速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凡青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苏州千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丽君代理审判员  胡凡青人民陪审员  周新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