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黄文丰与陈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丰,陈小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民初1186号原告:黄文丰,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高县新盈镇。委托代理人:朱丽宁、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雷,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万宁市万城镇。原告黄文丰诉被告陈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丽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丰诉称,被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和授权承诺书一份。借据上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月利息为2.5%,即每月的月利息为1000元。并以被告的工资卡(工商银行卡号62122622010069xxxxx)作为归还本息款项的来源抵押给原告,但被告在只付给原告一个月利息后,就以种种理由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和欠款,且原告用手机多次拨打被告的手机催要借款时,被告不是不接听就是关机,被告至今分文未偿还借款。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借款。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4月9日的利息为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小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陈小雷向原告黄文丰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以工资卡(卡号:62122622010069xxxxx)作为归还借款本息来源抵押,向原告借到人民币40000元整,月利息以2.5%计算,利息款项必须按月支付,由原告直接从上述银行卡内领取,利息自签字之日起计算,如不按期支付利息超过三天,则每日将产生利息百分之三的滞纳金。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授权承诺书》一份,承诺在借款期间,被告授权给原告对上述银行卡有支配权、处分权。如被告不按期归还欠款本息,原告对该卡拥有绝对的处分权利。同日,原告通过转账以及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借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后再未依约支付利息,原告催款未果,遂成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借据》、《授权承诺书》、银行转账汇款凭证、被告工资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陈小雷借到原告黄文丰人民币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授权承诺书》以及原告的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为凭据,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由于双方在《借据》当中并未约定还款日期,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故本案应视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借款期限的约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付问题。原、被告在《借据》中约定了月利率为2.5%,折合年利率为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给付利息。原告确认,被告已向其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故利息应自2015年11月10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文丰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0日开始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文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由被告陈小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udxfc8tqmkaycrgywr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李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静静速 录 员 郑惠丹附: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审核:李佳 撰稿:李佳 校对:裴静静 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7日印制(共印11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