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4民初421号原告杨某甲,男,回族,2008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系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马世花,女,回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委托代理人杨陇河,系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男,回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委托代理人陈华,系若羌镇法律服务所法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