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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4民初421号原告杨某甲,男,回族,2008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系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马世花,女,回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委托代理人杨陇河,系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男,回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委托代理人陈华,系若羌镇法律服务所法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