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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少华与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华,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华,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0975-4,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岑一路。被执行人:程小玲,女,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少华与被执行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6)浙0802执508号]一案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915441.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苏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