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X与何X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何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李X,男,199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X,女,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X继承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大龙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