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树新与王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新,王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新,男,1939年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王翠明,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陈树新申请执行王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翠明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