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瑞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瑞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719号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杨继山。被告:王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新基星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荆亚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