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晓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晓晖。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晓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七民初字第60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七民初字第60210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晓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李何芹执行员 何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