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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辖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朱爱斌与中国交通银行烟台莱州支行、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爱斌,中国交通银行烟台莱州支行,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辖终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爱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交通银行烟台莱州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莱州北路***号。负责人宫大杰,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贵交易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36楼4区。法定代表人王喜明,董事长。上诉人朱爱斌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为期货交易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莱州支行给被上诉人广贵交易中心违规提供了交易席位,并将上诉人的17万投资金划转给被上诉人广贵交易中心,故莱州市是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广贵交易中心未依法取得期货交易许可,两被上诉人之间恶意串通,非法进行期货交易,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失,列两被上诉人为被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二、被上诉人广贵交易中心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客户协议书》及《入市交易协议书》应属无效。电子版《客户协议书》及《入市交易协议书》“于2015年6月23日10:38确认”,但(2015)粤广海珠第14611号、14612号《公证书》的公证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且两份协议书中既没有上诉人的身份信息、亲笔签字,也没有上诉人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客户协议书》及《入市交易协议书》没有主体。被上诉人广贵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的员工,将上诉人不知道内容的电子版《客户协议书》及《入市交易协议书》通过QQ聊天的方式发送到上诉人电脑桌面,该文件已过期失效,无法打开,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的要求,原审裁定认为“原告认可通过其QQ邮箱接收过《客户协议书》及《入市交易协议书》”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仍由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2015年6月23日其成为被上诉人广贵交易中心的客户,因两被上诉人恶意串通诱骗其操作,诉请判令两被上诉人返还其投资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审中,被上诉人广贵交易中心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客户协议书》中载明,“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签订:1、综合类会员。2、客户。综合类会员、客户双方就在交易平台上开展现货交易业务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自愿签订本协议”。该协议第十三条约定,“争议解决:如综合类会员、客户双方发生与本协议书相关的一切争议,应以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议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交易中心或第三方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被上诉人广贵交易中心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入市交易协议书》中载明,“客户与冠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客户与冠东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依据上述两份协议,被上诉人广贵交易中心并非上述两份协议书的相对人,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不受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应依法定原则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莱州支行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24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于志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