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徐雪武、朱岳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军,徐雪武,朱岳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110号原告:陈小军。被告:徐雪武。被告:朱岳达。原告陈小军为与被告徐雪武、朱岳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蔡诗涵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小军以与被告徐雪武、朱岳达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小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蔡诗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