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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金水与付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水,付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水,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弋阳办事处。被执行人:付运,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弋阳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王金水申请执行付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邬志江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杨海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