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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海波申请执行陆鑫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陆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被执行人陆鑫磊。王海波与陆鑫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会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鑫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海波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陆鑫磊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陆鑫磊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鑫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海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鑫磊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海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李慧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