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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2

案件名称

新郑市民委员会与新郑市民委员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民委员会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069号原告新郑市民委员会。负责人常保国,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郑市民委员会。负责人常现岭,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常口村)诉新郑市孟庄镇北常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常口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常口村的委托代理人郭国桢,被告北常口村的委托代理人左旭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常口村诉称,原告与被告共有一果园,面积68.9亩。1992年11月,原、被告共同将该果园对外发包给他人。2016年5月,该果园被国家征用,被告领取各项补偿款4134000元后据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征地补偿款2067000元。被告北常口村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该68.9亩土地自1993年两村分地以来一直属于被告方所有,政府依据我村的集体土地给我村的征地补偿款依法属于我村所有。从该土地分给我村至今已长达23年之久,现原告要求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南常口村与北常口村诉争的补偿款系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所有权人的补偿,双方产生纠纷的实质系已被征用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纠纷,该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36元,退还原告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