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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北京海利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利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孙宪章,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609号原告北京海利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下中院村猪槽峪。法定代表人张迪,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宪章,男,1966年5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昊天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彭富强,厂长。委托代理人卫东,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臧育青,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原告北京海利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宪章、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海利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宪章、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利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利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艳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