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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炯祥与杨义志、谢永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炯祥,杨义志,谢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黄炯祥,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仙槎桥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1397590****。被执行人杨义志,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新铺台社区居委会衡宝路1114号A栋401室被执行人谢永和,男,1960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新铺台社区居委会衡宝路1114号A栋401室黄炯祥申请杨义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炯祥于2016-1-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