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郑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3001号罪犯郑弟,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茂港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郑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5年3月、2015年9月、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