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冉启金与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金,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929号原告:冉启金,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孙平川,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11700000001678。住所: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三清村三社东湾煤矿。法定代表人:冯金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潘光华,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股东、副总经理)。原告冉启金与被告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人数众多,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小旋审 判 员 魏文锋人民陪审员 刘官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