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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康辉与福建省政和县华峰竹木有限公司、蔡宗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康辉,福建省政和县华峰竹木有限公司,蔡宗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康辉,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货运经营户,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邓长昌,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玲玲,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政和县华峰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石屯���西津村。法定代表人林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宗家,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州市闽侯县。上诉人陈康辉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康辉又以其愿意与被上诉人蔡宗家、福建省政和县华峰竹木有限公司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康辉撤回上诉,系依法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康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9285元,减半收取9642元,由上诉人陈康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天智代理审判员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李清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素珍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