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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芦倩诉潘伟、潘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倩,潘伟,潘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941号原告:芦倩,男,1977月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伟,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潘美琴,女,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原告芦倩诉被告潘伟、潘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军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暑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