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恢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亮与被执行人高凤芹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亮,高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607号申请执行人洪亮,现住松原市。被执行人高凤芹。申请执行人洪亮与被执行人高凤芹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扶民小额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凤芹给付原告洪亮尚欠建造彩钢房报酬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凤芹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小额第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