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重庆迪美汽车有限公司与重庆宸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迪美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宸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迪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水天坪大道116号,组织机构代码32242668-8。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宸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傅琪,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重庆迪美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宸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230民初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和办公场所在重庆市渝北区,而不应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合同性质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迪美汽车丰都工业园办公楼及宿舍楼装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来看,本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工业园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丰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重庆宸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丰都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重庆迪美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周 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