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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民终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程金凤、秦皇岛煜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金凤,秦皇岛煜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瀚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终1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金凤,女,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委托代理人李耀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煜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安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3373142。法定代表人刘庆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真荣,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北城一号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市瀚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祁连山北路7号三楼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1684123。法定代表人张艺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真荣,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香格里*栋*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73********,系北城一号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疆,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金凤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金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程金凤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金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程金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子明审 判 员 李德权代审判员 邹德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