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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5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晋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晋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602号原告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兆进,四川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晋川,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晋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