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文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391号罪犯黄文武,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文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罚金一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对其改判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合并原判对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罚金一万元。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文武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