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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2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光成与普兰店市荣华糖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成,普兰店市荣华糖酒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2140号之一原告:张光成,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体育路**号3-4-39.委托代理人:丁帅元,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兰店市荣华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体育路东段3-1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光成诉被告普兰店市荣华糖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对担保人张晓娟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因案件已审理终结,应对该笔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晓娟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明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