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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北京神州罗地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神州罗地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8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神州罗地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神仙村***号。法定代表人:丁欣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德友,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萌,女,1994年4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神州罗地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地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中对罗地亚公司提出的事关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证据,以赵玉宝已经死亡,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无法确认,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此种认定缺乏法律支持。(二)二审法院以罗地亚公司缺席一审庭审为由,拒绝查明罗地亚公司提交的证据同样缺乏事实依据。(三)该案赵萌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赵玉宝2015年3月份尚与罗地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无法确认2015年3月份之后赵玉宝尚在罗地亚公司处工作。(四)一审法官到罗地亚公司处进行调查取证,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罗地亚公司与赵玉宝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两审���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赵萌提供的赵玉宝的工作服、办公室钥匙、就餐卡等证据,认定赵玉宝与罗地亚公司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罗地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神州罗地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