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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与张建春,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张建春,陈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04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晶,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琼,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春。被告陈海燕。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穗(代)